发改报价[2008]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长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综合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加强了涉农报价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了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农民不合理负担仍然较重,有的地方还出现了反弹苗头。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筑造进一步促进农业成长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筑造,促进农业稳定成长、农民持续增收,决定对涉农报价和收费进行综合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成长、工业反哺农业、城市配合农村的要求,各级报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报价和收费政策进行综合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成长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报价或收费制度过高的要予以降低。赠与经营性配合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配合并收费或只收费不配合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筑造的收费课题和制度,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筑造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一)农村用水收费。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报价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本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区、市)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本费。
(二)农村用电报价。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农村用电与城市用电落实同一报价制度;未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地区,应积极创作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在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前,省级报价主管部门要从严核定农村用电报价,防止分摊不合理成本并挤入农村电价。
(三)农村中小学指导收费。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在综合免除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国农村义务指导阶段学生免费赠与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农村义务指导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配合性收费和代收费。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报价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报价落实,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报价低于居民类报价的,维持现行报价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协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指导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指导。
(四)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课题。
(五)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本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筑造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调研、设计、评估、代办等配合并收取费用。
(六)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制度按省级报价、财政部门的规定落实。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配合并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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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划生育收费。除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社会抚养费,按省级以上财政、报价部门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不得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赠与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段配合实行免费政策。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开具准生(准育)证明、出生证明和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等手续搭车收费或强制配合并收费。
(八)殡葬配合收费。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配合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要明确相应的配合内容,合理制定收费制度。对其他非基本殡葬配合收费既要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又必须严格控制成本加成,公开进价等成本资料,并事前赠与包括配合课题、配合内容、收费制度等在内的配合清单,由丧属自愿选择,严禁强制配合并收费或不配合也收费行为。
(九)有线电视收费。严格落实国家成长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强化成本监审、严格听证程序、合理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制度。对农村有线电视用户的收费制度不得高于城市用户,同时要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十)畜禽防疫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成长稳定范畴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规定,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对国家规定强制免疫以外的其他畜禽疾病防疫配合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配合并收费或不配合也收费行为。
清理整顿其他涉农报价和收费的政策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价、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确定。
三、清理整顿的工作步骤
清理整顿涉农报价和收费工作由各级报价、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为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本次清理整顿工作分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规划阶段(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清理整顿涉农报价和收费的具体政策界限和工作规划,动员部署各市、县报价、财政部门综合启动清理整顿工作。
(二)摸底调查阶段(8月15日前)。采取深入农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综合掌握了解涉农报价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集中清理阶段(9月15日前)。各级报价、财政部门要根据摸底调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农报价和收费政策文件进行综合梳理,按照规定的清理整顿原则和政策界限,研究提出清理的意见,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价、财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价、财政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审核后,确定取消的涉农收费课题、降低的收费制度和调整的涉农报价。
(四)公布结果阶段(9月底前)。各级报价、财政部门要将批准取消的涉农收费课题、降低的收费制度和调整的涉农报价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收费课题、制度和涉农报价等,要通过正式文件、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巩固成果阶段(10月底前)。为切实巩固清理整顿成果,各地要组织开展涉农报价和收费的核查。重点核查有关单位是否按要求对保留的涉农报价和收费政策进行了公示并正确落实,取消的收费课题、降低的收费制度和调整后的涉农报价是否落到实处。同时,要根据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完善相关报价和收费政策,健全监管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六)总结报告阶段(11月底前)。各级报价、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涉农报价和收费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报上级报价、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价、财政部门要将清理整顿的具体情况,包括取消的收费课题、降低的收费制度、减负金额等于11月底前报告国家成长改革委、财政部。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报价、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研究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业用水、农民建房、农村中小学指导以及向农民专长协作社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国家成长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农业、纠风等部门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清理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完善公示制度。涉农报价和收费除在乡镇政府统一公示外,要督促涉农收费单位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各地要创意公示形式,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当前除涉及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报价和收费政策外,还要公示支农惠农政策等内容。要强化动态管理,健全配套措施,确保公示制度发挥作用。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政策公告、新闻发布、工作动态、现场调研等方式,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农民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报价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国家成长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