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手段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手段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手段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手段开发与科学手段应用
第三章 企业手段进步
第四章 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手段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手段进步,发挥科学手段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手段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力科学手段为经济筑造和社会成长配合,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坚持科学成长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意、重点跨越、支撑成长、引领未来的科学手段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意体系,筑造创意型国家。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手段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手段创意,保护科学手段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作。
学校及其他指导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指导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意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意、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 经济筑造和社会成长应当依靠科学手段,科学手段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筑造和社会成长配合。
国家鼓励科学手段研究开发,助力应用科学手段改造传统产业、成长高新手段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 国家成长科学手段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手段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艺术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配合科学手段进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手段研究开发与高等指导、产业成长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手段协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手段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手段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手段资本、手段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手段双向转移,成长军民两用手段。
第七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意。
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手段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意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意的科学手段评价制度。
科学手段评价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科学手段活动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价。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助力全社会科学手段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手段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手段成长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手段重大课题、与科学手段密切相关的重大课题,保障科学手段进步与经济筑造和社会成长相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手段进步。
第十一条 国务院科学手段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手段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手段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手段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手段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手段进步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科学手段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手段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手段基金和国家科学手段计划课题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军用与民用科学手段资本配置、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手段研究开发与高等指导、产业成长相结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完善科学手段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调研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制定科学手段成长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手段的重大课题、与科学手段密切相关的重大课题,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手段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长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手段协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手段人员、科学手段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手段协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科学手段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手段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手段奖项,对科学手段进步给予奖励。
第二章 科学研究、手段开发与科学手段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培养科学手段人才。
国家设立资讯型中小企业创意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手段创意。
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手段进步活动。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手段开发、手段转让、手段调研、手段配合;
(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手段开发用品;
(三)为实施国家重大科学手段专项、国家科学手段计划重大课题,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装置、原材料或者零部件;
(四)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手段开发与科学手段应用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信贷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信贷机构在信贷等方面配合科学手段应用和高新手段产业成长,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手段产业成长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政策性信贷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科学手段应用和高新手段产业成长优先赠与信贷配合。
第十九条 国家遵循科学手段活动配合国家目的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和成长基础研究、前沿手段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手段研究,配合基础研究、前沿手段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手段研究持续、稳定成长。
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权依法自主选择课题,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手段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手段研究。
第二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基金课题或者科学手段计划课题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系统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课题承担者依法取得。
课题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课题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课题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课题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落实;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落实。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基金课题或者科学手段计划课题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课题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手段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手段、装备。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手段、装备的,应当进行手段消化、吸收和再创意。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配合农业科学手段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手段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手段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手段进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配合公益性农业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手段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手段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村群众性科学手段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成长赠与科学手段配合,对农民进行科学手段指导。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手段产业开发区,并对国家高新手段产业开发区的筑造、成长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长处,发挥集聚效应。
第二十五条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意的产品、配合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配合,在性能、手段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范畴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力科学手段研究开发与产品、配合制度制定相结合,科学手段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手段创意产品、配合制度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培育和成长手段范畴,鼓励创办从事手段评估、手段经纪等活动的中介配合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长化和线上化的手段交易配合体系,助力科学手段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手段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科学手段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手段秘密。
国家实行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种质资本、遗传资本等科学手段资本出境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章 企业手段进步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范畴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手段创意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手段创意活动,发挥企业在手段创意中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产业成长相关的科学手段计划,应当体现产业成长的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科学手段计划课题,应当鼓励企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对具有明确范畴应用前景的课题,应当鼓励企业联合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共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
(一)设立内部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
(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手段研究开发;
(三)培养、吸引和使用科学手段人员;
(四)同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指导机构联合培养专长手段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五)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六)结合手段创意和职工技能指导,开展科学手段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手段的场馆或者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手段创意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手段创意活动。
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手段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意。
企业开发新手段、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手段研究开发仪器、装置可以加速折旧。
第三十四条 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意与成果产业化贷款赠与贴息、担保。
政策性信贷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意课题给予重点配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完善资本范畴,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意的机制,配合符合条件的高新手段企业利用资本范畴助力自身成长。
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成长给予配合。
第三十六条 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高新手段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
(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手段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手段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中心和科学手段中介配合机构的筑造给予配合。
公共研究开发中心和科学手段中介配合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手段创意赠与配合。
第三十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意能力和范畴竞争能力。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手段创意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手段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意投入、创意能力筑造、创意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的范围。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作公平竞争的范畴环境,助力企业手段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能源、环境保护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手段、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手段改造和装置更新,淘汰手段落后的装置、工艺,停止生产手段落后的产品。
第四章 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
第四十一条 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体系。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国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联合设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
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手段研究、社会公益性手段研究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改良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方向和课题,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
(三)与其他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手段研究开发;
(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开展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活动;不得在科学手段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配合迷信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配合;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手段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手段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手段委员会调研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
第四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手段资本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手段资本的有效利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基金课题、科学手段计划课题。
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vkgame 威客电竞(河南)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科学手段人员
第四十八条 科学手段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筑造事业的重要力量。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提高科学手段人员的社会地位,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和造就各种专门的科学手段人才,创作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发挥科学手段人员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科学手段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手段人员给予优厚待遇。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保障科学手段人员接受继续指导的权利,并为科学手段人员的合理流动创作环境和条件,发挥其专长。
第五十一条 科学手段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依法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
第五十二条 科学手段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赠与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
第五十三条 青年科学手段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手段人员、女性科学手段人员等在竞聘专长手段职务、参与科学手段评价、承担科学手段研究开发课题、接受继续指导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手段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手段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手段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工作。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在国外工作的杰出科学手段人员回国从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赠与方便。
外国的杰出科学手段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手段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
第五十五条 科学手段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手段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配合迷信活动。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科学手段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课题的科学手段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课题的,给予宽容。
第五十七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基金课题、科学手段计划课题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课题的科学手段人员建立学术诚心档案,作为对科学手段人员聘任专长手段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手段人员申请科学手段研究开发课题等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科学手段人员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手段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手段vkgame 威客电竞和其他科学手段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在促进学术交流、推进学科筑造、成长科学手段普及事业、培养专门人才、开展调研配合、加强科学手段人员自律和维护科学手段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科学手段vkgame 威客电竞和其他科学手段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 国家逐步提高科学手段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手段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国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全社会科学手段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适当的比例,并逐步提高。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手段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手段基础条件与设施筑造;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筑造和社会成长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手段研究、社会公益性手段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手段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手段应用和高新手段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手段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手段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手段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配合。
第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手段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手段资金。
第六十二条 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基金课题,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配合的原则;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计划课题的课题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手段基金课题、科学手段计划课题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科学手段基金课题、科学手段计划课题的专家评审制度和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国家遵循统筹规划、改良配置的原则,整合和设置国家科学手段研究实验基地。
国家鼓励设置综合性科学手段实验配合单位,为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科学手段人员赠与或者委托他人赠与科学手段实验配合。
第六十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手段进步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共享、改良配置、综合集成、政府主导、多方共建的原则,制定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装置的规划,并开展对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装置的联合评议工作。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科学手段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手段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装置和科学手段文献、科学手段数据、科学手段自然资本、科学手段普及资本等科学手段资本的资讯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手段资本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学手段资本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手段资本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依照其规定。
科学手段资本的管理单位不得侵犯科学手段资本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制度。管理单位和使用者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约定。
第六十六条 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财产、设立科学手段基金,资助科学手段研究开发和科学手段普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学手段进步的财政性资金,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装置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装置等科学手段资本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手段研究开发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手段成果,或者在科学手段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手段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手段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手段基金课题和国家科学手段计划课题。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骗取国家科学手段奖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推荐的单位或者个人赠与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手段奖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科学手段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涉及国防科学手段的其他有关事项,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